關於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楊○○現於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接受感化教育中,另因犯恐嚇取財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其保護管束應如何執 行一案,貴署研究意見,認仍以執行保護管束至緩刑期滿為宜,經核尚無 不合,請查照。 說 明:復貴署八十五年二月二日檢義執 (一) 字第一二八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