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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監決字第 102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假釋出獄人在假釋期間,因他案受保安處分之執行,其假釋中保護管束應
如何執行疑義
主  旨:假釋出獄人在假釋期間,雖因他案受保安處分之執行,仍應依刑法第九十
     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交付保護管束。假釋中如有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之事項
     ,情節重大者,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得撤銷假釋。至其保護管束應如何
     執行﹖應由檢察官酌情自行決定。例如假釋中之出獄人另案受強制工作處
     分者,得囑託該執行場所代執行其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63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