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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 條
1.
發文日期:111.10.25
要  旨:
84、85  年間分別因麻藥、竊盜、販賣毒品等罪,判處有期徒刑 8  月、
1 年 1  月、5 年 4  月,並於 85 年 9  月 28 日定刑為 6  年 8  月
確定,85  年 6  月 20 日入監執行,縮刑 70 日,後於 88 年 7  月
20  日假釋出監,但卻於 91 年 8  月 20 日撤銷假釋,並針對殘刑之執
行案件進行通緝,嗣麻藥、竊盜二罪之行刑權時效於 109  年 12 月間期
滿,販賣毒品罪則尚未罹於時效。問其殘刑及行刑權時效應如何計算?
2.
發文日期:106.01.13
要  旨:
受刑人犯下兩起強盜罪,後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4  年,並於 91 年 7
月 18 日確定,該案於 91 年 9  月 16 日發監執行後,執行期滿日原為
95  年 9  月 15 日,嗣該受刑人於 94 年 5  月 31 日假釋出監,並於
95  年 9  月 15 日假釋期滿;惟受刑人所犯之強盜罪前案,經法院判決
有期徒刑 8  年,並於 98 年 4  月 23 日確定,因前揭兩案符合刑法數
罪併罰規定,復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確定,試問,檢察官是
否應通知監獄報請法務部重新審核其假釋案予以維持或註銷?又受刑人於
99  年 1  月 22 日到案後,檢察官應如何開立執行指揮書?
3.
發文日期:103.07.24
要  旨:
行為人因販賣毒品罪且符合累犯規定,遭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月,嗣
於假釋中,又因再犯毒品罪致原販賣毒品罪即前罪之假釋遭到撤銷,假釋
遭撤銷後,行為人復再犯販賣毒品罪,遭判處有期徒刑 7  年 6  月。試
問,行為人既已遭撤銷假釋,則其復再犯之販賣毒品罪是否仍適用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
而赦免後,依法不得假釋之規定?
4.
發文日期:100.04.22
要  旨:
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
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該條第 1  項有
關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所謂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
,是否包含無期徒刑之累犯?
5.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受刑人於假釋中經檢察官依減刑條例規定視為減刑,保護管束期間於減刑
條例施行日期滿。嗣於假釋期間更行犯罪,經法務部核准撤銷假釋。試問
:執行機關應如何執行?
6.
發文日期:094.03.02
要  旨:
某甲犯竊盜罪,經法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
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勞動一年,以保護管束代之,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八確定。以保護管束代之
,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確定。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執行
完畢,翌日接續執行保護管束,以代替強制工作之執行,其保護管束期間
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算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滿。詎某甲於保護管束
期間之九十二年七月廿六日再犯竊盜罪,而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訴,
其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檢察官乃於九十三年
一月十五日聲請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第一審法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裁定聲請駁回,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第二審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諭知原裁定撤銷,發回第一審法院。嗣經更審法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裁
定某甲交付保護管束之執行應予撤銷,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勞動場所施以
強制工作,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問某甲保護管束撤銷,所餘
之執行期間令入勞動場所施以強制工作之裁定,能否執行?如可以執行,
則某甲保護管束撤銷,計算所餘執行期間令入勞動場所施以強制工作,究
應自何時起算?
7.
發文日期:094.03.02
要  旨:
撤銷緩起訴處分其確定,是否須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始生撤銷緩起訴之
效力,抑或僅須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前撤銷緩起訴處分生效即可? (緣
有部分被告具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經執行科簽分撤緩案後,距原緩起訴
處分期間屆滿日甚近而未達七日以上留供被告再議;甚或有於翌日即行屆
滿,此際是否得再為撤銷緩起訴)
8.
發文日期:088.10.01
要  旨:
受刑人某甲於民國五十九年間犯結夥搶劫罪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十六年
一月二十八日假釋,縮短刑期一○二日,應於七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假釋期
滿,假釋中某甲更犯恐嚇罪被起訴,並自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羈押,恐
嚇罪於七十二年五月三日確定,同日起算刑期,前案結夥搶劫罪可否撤銷
假釋?
9.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甲於前案假釋中,又因犯後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法務部撤銷前
案之假釋,檢察官乃發指揮書執行後案之有期徒刑並接續執行撤銷假釋後
之前案殘刑。嗣因甲所犯之後案經提起非常上訴後,由最高法院判決諭知
原判決撤銷發回地方法院原審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問甲經撤銷假釋
後之前案殘刑,是否仍得換發指書繼續執行?
10.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於假釋前,先後犯竊盜及詐欺二罪,竊盜罪先發覺,經起訴為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經發監執行九月,依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假釋出
獄,隨即詐欺罪又被發覺訴追,經判有期徒刑六月,而某甲上開先後所犯
竊盜及詐欺二罪,依刑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者,就某甲後罪之詐欺罪徒刑應如何執行?
11.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徒刑三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確定,執行中,於八十四年九月廿九日奉准
假釋出監,刑期至八十五年十月卅一日屆滿,假釋期間再犯恐嚇、竊盜等
罪,分別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及八十五年八月卅一日偵查起訴,案由法
院審理中,前案偽造有價證券之強制工作貳年,是否應於八十五年十月卅
一日刑期屆滿後分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