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305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5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徒刑三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確定,執行中,於八十四年九月廿九日奉准
假釋出監,刑期至八十五年十月卅一日屆滿,假釋期間再犯恐嚇、竊盜等
罪,分別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及八十五年八月卅一日偵查起訴,案由法
院審理中,前案偽造有價證券之強制工作貳年,是否應於八十五年十月卅
一日刑期屆滿後分案執行?
法律問題: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徒刑三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確定,執行中,於八十四年九月廿九日奉准
          假釋出監,刑期至八十五年十月卅一日屆滿,假釋期間再犯恐嚇、竊盜等
          罪,分別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及八十五年八月卅一日偵查起訴,案由法
          院審理中,前案偽造有價證券之強制工作貳年,是否應於八十五年十月卅
          一日刑期屆滿後分案執行?
討論意見:肯定說 (即甲說) :原裁判既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貳年,假釋期滿,其假釋尚未被撤銷,雖依法於再
                犯之罪判決確定後,仍可撤銷假釋,但將來再犯之罪是否判決有罪
                ,及何時確定,均為未知數。如等再犯之案判決有罪確定後,依法
                撤銷假釋,俟撤銷假釋殘刑執畢後,再分案執行強制工作,一則容
                易疏漏,二則如刑期因合併計算,經一再假釋又撤銷,刑期永無執
                畢之日,該強制工作即無法執行。故於假釋期滿,其假釋未被撤銷
                ,即應分案執行強制工作,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於將來再犯之罪判
                決確定後,毋需撤銷假釋,如與其他案件合併執行,僅需撤銷其他
                案件之假釋刑期。
          否定說 (即乙說) :依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公布修正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
                項後段「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之
                。」換言之,只需假釋期間內再犯罪被起訴,無論何時始判決確定
                ,在確定後六月以內,仍應撤銷其假釋,本案既知該受刑人在假釋
                中犯罪被起訴,可預於將來再犯之罪判決確定後,依法仍應撤銷偽
                造有價證券之假釋,並執行其殘餘刑期,自不能先分案執行其強制
                工作貳年。
研討結果:多數採肯定說 (即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
          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是以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執行,又刑法第
          七十八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
          假釋;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
          月以內,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內撤
          銷之;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則假釋既經撤銷,須先
          執行殘刑,始可謂刑已執行完畢,題示受刑人既於假釋中更犯罪,雖於假
          釋期滿前判決尚未確定,惟於假釋期滿後判決確定者,仍應於判決確定後
          六月內撤銷假釋,待殘刑執行完畢後,始得執行強制工作。本件應以否定
          說 (即乙說) 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90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