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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318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01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受刑人某甲於民國五十九年間犯結夥搶劫罪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十六年
一月二十八日假釋,縮短刑期一○二日,應於七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假釋期
滿,假釋中某甲更犯恐嚇罪被起訴,並自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羈押,恐
嚇罪於七十二年五月三日確定,同日起算刑期,前案結夥搶劫罪可否撤銷
假釋?
法律問題:受刑人某甲於民國五十九年間犯結夥搶劫罪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十六年
          一月二十八日假釋,縮短刑期一○二日,應於七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假釋期
          滿,假釋中某甲更犯恐嚇罪被起訴,並自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羈押,恐
          嚇罪於七十二年五月三日確定,同日起算刑期,前案結夥搶劫罪可否撤銷
          假釋?
臺高檢署討論意見:
          甲說 (肯定說) :應撤銷假釋。
          理由:受刑人某甲於假釋中犯恐嚇罪被羈押,判決確定日雖在假釋期滿以
                後,依刑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羈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應可視該
                假釋中,因他罪而受刑之執行,依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將羈押期間,不算入假釋期間,其前案之假釋尚未期滿,應予撤銷
                假釋 (見本署八十一年研究發展報告刑事執行之研究 (上) 第四六
                四、四六五頁) 。
          乙說 (否定說) :不應撤銷假釋。
          理由:受刑人某甲於假釋中犯恐嚇罪被羈押,判決確定日 (即刑期起算日
                ) 已在假釋期滿以後,依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有期徒刑
                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即不應
                撤銷假釋。因為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因他
                罪受刑之執行者,其執行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並未包括羈押
                在內 (實務上亦以刑期起算日為準) ,羈押日數雖可折抵刑期,然
                刑期並非自羈押日起算,似不宜將羈押期間解釋為執行期間,八十
                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始規定羈押或
                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間。
研討結果:多數採乙說 (即否定說) 。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  按修正前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者,
              其執行期間不算入假釋期間」,自文義以觀,「羈押」與「因他罪受
              刑之執行」者係屬不同兩事,對被告不利者,不宜作擴張解釋,就偵
              查中「羈押」而言,自仍應算入假釋期間,僅其日數可「折抵」刑期
              而已。故受刑人於假釋中犯罪雖被羈押,假釋期間之計算並不因之受
              影響,其判決確定日既已在假釋期滿後,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
              行論,即不應撤銷假釋。
          二  贊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討結果,即採乙說 (否定說)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78、79 條 (88.04.21)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