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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1.
裁判日期:067.12.22
要  旨:
侵害國家法益者,該機關有監督權之長官,得代表告訴,本件上訴人所犯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業經有監督權之楠濃林區管理處岡山工作
站主任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原判決以其僅係告發,顯有違誤。
2.
裁判日期:050.06.14
要  旨:
毀壞建築物罪,以行為人有毀壞他人建築物重要部分,使該建築物失其效
用之故意,為成立要件,如因鬥毆氣憤而亂擲石塊,致將他人房屋之牆壁
上泥土剝落一部分,既未喪失該建築物之效用,除具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
條毀損他人所有物之條件,得成立該罪外,要難以毀損建築物相繩。
3.
裁判日期:048.09.10
要  旨:
被告所毀損之房屋,既經原審勘明其毀損部分僅屬伸出屋外之瓦簷,於該
房屋並未失其效用,因認不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毀損建築物之
罪,而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他人之物罪論科,並無不合。
4.
裁判字號:47年台非字第34號
裁判日期:047.09.11
要  旨: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
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
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
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5.
裁判字號:29年上字第974號
裁判日期:029.03.28
要  旨:
上訴人告訴甲等之本意,原係謂其毀損階沿,雖稱階沿石仍舊完好,但該
石既已築成階沿,一經起出,則完好之階沿,即被破壞,如果屬實,甲等
即不能不負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責。
6.
裁判字號:26年上字第3016號
裁判日期:026.11.13
要  旨:
沿街簷蓬,既僅敷擺設小攤之用,不能認為建築物。上訴人訴稱被告拆毀
其所有之沿街簷蓬,如果屬實,該被告亦祇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