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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80 條
1.
發文日期:108.07.19
要  旨:
法務部就「全國性公民投票第 10 案成立後,有無依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於 3  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送立法院審議
,以及陳情人認為應將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之立法原則
,明定於民法第 972  條或第 980  條,是否依法有據乙節」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6.04.05
要  旨:
檢送法務部就「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2771  號及會台字第 126
74  號聲請解釋案」之書面補充意見
3.
發文日期:106.03.17
要  旨:
檢送法務部就「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2771  號及會台字第 126
74  號聲請解釋案」言詞辯論爭點之書面意見
4.
發文日期:104.09.21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函送臺北市政府為所屬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辦結婚登
記案件時,適用民法有關限制同性別人民不得訂立婚約或結婚登記之規定
,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研析意見
5.
發文日期:102.12.23
要  旨:
法務部就「未達民法第 980  條規定之法定結婚年齡之當事人申請辦理結
婚登記乙案」疑義已於 102.04.09  以法律字第 10203503060  號函說明
,見解並無變更
6.
發文日期:102.04.09
要  旨:
民法第 980、1064  條等規定參照,準正子女被視為婚生子女,在法律上
,受與婚生子女同一待遇,並溯及自出生時發生準正效力,故非婚生子女
生父或生母雖為未成年人,惟日後已達法定結婚年齡,並得法定代理人同
意,符合法定結婚要件而締結婚姻,該非婚生子女,自受準正效力保障
7.
發文日期:099.12.29
要  旨:
按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或生母雖為未成年人,惟如已達法定結婚年齡,並得
法定代理人同意,符合法定結婚要件而締結婚姻者,該非婚生子女,即受
準正效力之保障,此與婚姻之形式要件係採儀式婚或登記婚,並無不同
8.
發文日期:099.11.17
要  旨:
按我國民法婚姻之形式要件,自 96 年 6  月 25 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
改採登記婚,因此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戶政機關應予審查,對於違法
有瑕疵之申請案件,戶政機關自應否准登記,故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
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或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係屬違反
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自應否准其申請
9.
發文日期:099.08.12
要  旨:
重申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未達民法第 980  條所定之法定結婚年齡,
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至是否考量特殊情形從寬
認定,核屬戶籍登記實務之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10.
發文日期:062.02.14
要  旨:
一  依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結婚只須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
    上之證人即可,無需任何文件。惟聲請公證結婚時,結婚人如為外國
    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
    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結婚之證明文件。華僑則應提出僑
    居地中華民國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構簽證其婚姻狀況
    之證明文件。
二  依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
    得結婚,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但未滿二十歲者,其婚姻須經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 。故未成年人如公證結婚
    時,法定代理人應到場表示同意,如不能到場,應提出同意書。
三  我國法律尚無關於結婚前須先在我國境內居住若干時日之規定。
四  公證結婚,隨時可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聲請辦理,並可於當日舉行結婚
    儀式,無須經公告或宣布,如舉行其他結婚儀式,則無須向任何機關
    為准許結婚之聲請。
五  在地方法院公證處舉行結婚儀式者,由公證人發給結婚公證書。
六  公證結婚時由公證人主持結婚儀式,其他結婚儀式,由何人主持,法
    並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