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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07005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重申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未達民法第 980  條所定之法定結婚年齡,
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至是否考量特殊情形從寬
認定,核屬戶籍登記實務之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主    旨:有關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結婚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4  月 16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74214 號函。
          二、按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未達民法 980  條規定之法定結婚年齡者
              ,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本部 97 年 11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41538 號函釋在案,本部見解尚無變更。
              至於來函所詢是否考量特殊情形從寬准予辦理結婚登記,民法並無規
              定,核屬戶籍登記實務問題,仍請  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