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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15 條
1.
發文日期:110.10.13
要  旨: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得否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解除套繪一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0.05.04
要  旨:
有關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是否需有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始得
依遺囑內容辦理不動產遺產登記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0.01.25
要  旨:
遺囑執行人得否持被繼承人之遺囑向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單位申辦股票繼
承或遺贈過戶,仍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
「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之範疇而定
4.
發文日期:104.10.20
要  旨:
繼承人於不動產繼承登記前已提起請求確認繼承權(特留分)存在訴訟
,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自屬已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遺囑侵害特留
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 1215 條、第 1216 條規定
,檢附遺囑及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文件為全體繼承人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
,可認屬其依法執行遺囑職務範圍
5.
發文日期:101.08.09
要  旨:
民法第 106、1216  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對於與遺囑有關遺產已喪失處
分權,不生由他人代理問題,故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
行為之職務,自無須徵得繼承人同意
6.
發文日期:100.04.07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215 條、第 1218 條等規定,縱認遺囑執行人為繼承人之代
理人,遺囑執行人之職務非繼承人可得自行解任,尚須請求親屬會議改選
之,如親屬會議不能召集或不能決議時,則得聲請法院指定之
7.
發文日期:099.06.11
要  旨:
關於民法第 1215 條所規定之「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包括遺贈物之
交付、依被繼承人之指示實行分割遺產…等等。因此,遺囑執行人為執行
遺囑而辦理遺贈登記,應當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至於,遺囑執行人得
否實施遺產分割並申辦分別共有登記,則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
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之範疇而定之
8.
發文日期:099.02.23
要  旨:
關於全部繼承人為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人時,遺囑執行人得否
免先辦理繼承登記,核屬土地登記事項,仍涉土地法第 18 條對於此類情
形未設處理機制,建請內政部本於職權審酌有無研修相關法規之必要,以
及斟酌是否有涉及非訟事件法適用之疑義
9.
發文日期:062.01.09
要  旨:
查本件被繼承人胡○才若具有我國國籍,其遺囑又合於民法所定之法定方
式,則其遺囑即有效成立,其所指定之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
必要行為之職務 (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五條第一項) ,與其遺囑行為是否在
國外所為及其遺產是否在國內,似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