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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13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得否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解除套繪一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得否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解除套繪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9  月 27 日營署建管字第 1100069466 號函。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
              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
              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
              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
              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
              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復按民法第 1215 條
              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第 1
              項)。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第 2
              項)。」及第 1216 條規定:「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
              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為確保遺囑
              執行人得圓滿順利執行其職務,以實現遺囑人之意思,遺囑執行人執
              行職務中,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故遺囑執行人管理遺
              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為之職務,自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且遺
              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應以自己名義為之,又上開規定所稱「執行上必要
              行為之職務」,包括遺贈物之交付、依被繼承人之指示實行分割遺產
              等(本部 110  年 1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1003500690  號函參照)
              。準此,本件遺囑執行人得否代理全體繼承人申請辦理解除套繪等節
              ,仍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執行上
              必要行為之職務」之範疇而定,爰請貴署依上開說明本於權責予以審
              認。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