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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民決字第 002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1 月 09 日
要  旨:
查本件被繼承人胡○才若具有我國國籍,其遺囑又合於民法所定之法定方
式,則其遺囑即有效成立,其所指定之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
必要行為之職務 (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五條第一項) ,與其遺囑行為是否在
國外所為及其遺產是否在國內,似無關係。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