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86 條
1.
發文日期:111.10.18
要  旨:
於外國或境外為囑託送達時,係由受囑託之機關、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
體於當地視實際具體可行之方式衡酌辦理送達事項;行政機關如不能囑託
送達時,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方式及程序送達,以
解決實際困難
2.
發文日期:111.03.31
要  旨:
受處分人於國外具體地址不明,機關如確實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
知應受送達人之應為送達處所,則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情形,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3.
發文日期:108.12.0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之「行為人」定義,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
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解釋。另有關跨境電商
未於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者,行政處分送達方式,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70
、86 條等規定辦理
4.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
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
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
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
;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
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
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5.
發文日期:106.02.23
要  旨:
行政機關之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達須以
「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而發生自行
送達之效果。如擬規範跨境電商案件之送達作業方式,應以法律、法律具
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為之
6.
發文日期:105.10.31
要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已出境回
國,經查有國籍及國外住所資料,倘處分書合法完成送達後,受處分人是
否有繳納罰鍰可能,或舉發單位認為顯可預知受處分人實無可能入境我國
繳納罰鍰等情事,均係另一問題,並不該當於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情形
7.
發文日期:105.08.05
要  旨: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之行政法規及行政
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而役男本人
為申請出境當事人,徵兵處理催告程序涉及出境役男是否意圖避免徵兵處
理罪刑認定,對其權益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役男本人應有受合法通知之權
利,另外宜考量同時通知其家屬,以利家屬得以知悉役男徵兵處理情形
8.
發文日期:105.01.28
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如有辦理外國送達必要,審酌送達文件性質如遇有將來可能
涉及訴訟情形,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囑託外交部送達;如係陳情案件回覆
等,得逕行交郵政機關寄送
9.
發文日期:104.03.2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86 條規定參照,該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適用係以知悉當事人於外國或境外之應為送達處所(包含國別與地址)為
前提,故如已依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完成送達,即無須另以公示送達方
式為之
10.
發文日期:104.02.2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
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
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11.
發文日期:103.08.1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
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又第 86 條及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係以知悉當事人於外國或境外之應為送達處所為前提
12.
發文日期:100.02.24
要  旨:
有關公費留學生於國外留學期間,應返國而不返國服務,或返國以後,
未履行義務亦未經教育部核准逕自出國者,應由教育部通知其償還其所
領之公費,惟該償還公費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是否係自服務期間屆滿
之次日起算,或係於「接獲該通知後逾 3  個月仍不償還」時起算,宜
由教育部就留學公費償還請求事件程序與有關法規規定及文件判斷之
13.
發文日期:098.10.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86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公示送達乃法律上擬制送達,
要件自應嚴格,故行政機關依職權為公示送達前,即應先查證當事人應受
送達處所,經查證後處所仍有不明,始屬「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形而
得為公示送達,尚不得逕行便宜為公示送達
14.
發文日期:095.09.22
要  旨:
有關辦理交通違規裁罰業務,應以該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發生效力為前提
,並記載處分相對人之等資料
15.
發文日期:093.02.17
要  旨:
關於行政文書於大陸地區送達無法踐行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如何
使行政文書對應受送達人發生效力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