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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13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於外國或境外為囑託送達時,係由受囑託之機關、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
體於當地視實際具體可行之方式衡酌辦理送達事項;行政機關如不能囑託
送達時,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方式及程序送達,以
解決實際困難
主    旨:有關所詢行政程序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8  月 16 日航中字第 111321221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6 條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
              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
              、團體為之(第 1  項)。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
              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第 2
              項)。」依本條第 1  項於外國或境外所為之囑託送達,顯然與第 2
              項交由郵政機關之送達有別。是以,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行政機關
              如不能囑託送達時,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方式
              及程序送達,以解決實際困難。而依本法第 86 條第 1  項為囑託送
              達時,係由受囑託之機關、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於當地視實際具
              體可行之方式衡酌辦理送達事項,如已完成囑託送達事項,即為完成
              送達。
          三、次按本法第 78 條規定:「對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
              ,不能依第 86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上
              開第 3  款所定「不能依第 86 條之規定辦理」,係指依本法第 86
              條第 1  項不能囑託送達之情形,例如在該國並無我國之使、領館或
              其他駐外公、私機構,或我國與該國之間並無就送達互相協助之條約
              或協定之情形;而不能依同條第 2  項辦理,係指無法交郵政機關以
              雙掛號送達之情形,例如該國為我國郵件無法投遞之地區,或該國因
              戰亂、天災地變致郵政機關已無法正常運作之情形,故本法第 78 條
              第 1  項第 3  款之適用,係以「知悉當事人於外國或境外之應為送
              達處所(包含國別與地址)」為前提,而不能依本法第 86 條規定辦
              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本部 111  年 3  月 31 日法律
              字第 11103505050  號函參照)。有關本件所詢事項,貴局已依本法
              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囑託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下稱香港辦事處
              )辦理送達程序,由香港辦事處請當地郵政單位代為送達,係屬本法
              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之囑託送達,惟該條項並未限定受囑託之機關
              、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應以雙掛號方式為之,是如香港辦事處檢
              附送達證書及郵件追查紀錄,已符合本法第 86 條第 1  項囑託送達
              規定,則非屬不能依第 86 條規定辦理之情形,即無須另以本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
正    本:交通部航港局
副    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本部資訊處(第 1  類
          )、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