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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60051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之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達須以
「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而發生自行
送達之效果。如擬規範跨境電商案件之送達作業方式,應以法律、法律具
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為之
主    旨:所詢稅捐稽徵文書以電子文件下載之資訊軌跡紀錄,作為送達證明文件之
          可行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6 日臺稅稽徵字第 1060452666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
              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是行政機關之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
              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
              而發生自行送達之效果;上開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
              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法務部 105  年 1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503519300  號函參照)。查貴署擬規範跨境電商
              案件之送達作業方式,依前揭法務部函釋應以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
              授權法規命令為之,是倘以行政規則規範尚不生自行送達效果。

附  件 1:法務部  函(105 年 1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503519300  號)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50351930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行政機關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視為自行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
          提,如無法規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而發生自行送達效果,又所稱「
          法規」,就中央法規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等
主    旨:為研議「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就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
          使用地結果得否以電子郵件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11 月 11 日營署綜字第 1052916932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
              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是行政機關之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
              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
              而發生自行送達之效果;上開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
              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本部 89 年 7  月 20
              日(89)法律決字第 000258 號函所附本部研商擬具之「行政程序法
              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參照),例如「貨物通關自動化實
              施辦法」、「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即屬之。至於行政
              機關自行送達時所應具備之要件及送達之時點,則應視其所依據之法
              規而定,行政程序法並無明文規定(本部 105  年 8  月 15 日法律
              字第 10503512540  號函參照)。
          三、本件來函所詢貴署刻依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研擬「
              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研議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使
              用地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方式,擬以電子郵件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
              人之作法是否妥適乙節,請貴署參考前揭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附  件 2:財政部賦稅署  函(106 年 2  月 16 日臺稅稽徵字第 10604526660  號
          )
主    旨:為研議稅捐稽徵文書以電子文件下載之資訊軌跡紀錄,作為送達證明文件
          之可行性乙案,請就說明三本署規劃送達作業方式惠示卓見憑辦,請查照
          。
說    明:一、為順應國際趨勢,掌握稅源及符合實際,俾使境內、外營業人公平競
              爭,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
              文(如附件),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
              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於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稱跨境電商)
              ,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行政院並
              核定自 106  年 5  月 1  日施行。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
              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
              之。」據此,跨境電商倘無委託境內報稅代理人者,因在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依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其稅捐稽徵文書,應囑託我
              國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等機構為之。又依同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
              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依此,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
              得以電子文件送達。
          三、鑑於現行資訊科技日新月異,跨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跨境電商稅捐
              案件將日益增加,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86 條規定囑託境外送達費時
              且成本相對提高,又跨境電商尚無法依電子簽章法規定向我國憑證機
              構申請核發憑證,且目前外國簽發之憑證尚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
              爰本署擬規劃跨境電商案件實施送達作業方式如下:
          (一)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建置跨境電商專區,供跨境電商線上申請稅籍
                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二)跨境電商依規定申請稅籍時,即取具其同意,稅捐稽徵文書(含申
                請稅籍核准函、一般通知文書、稅捐繳納文書等)以電子文件方式
                為之。
          (三)稅捐稽徵文書放置上開平台專區時,即以電子郵件通知跨境電商,
                由跨境電商以稅捐稽徵機關配賦之帳號、密碼(以該機制取代憑證
                )登入該平台專區,自行下載列印,其登入及文件下載等歷程軌跡
                ,即時由資訊系統作回饋紀錄。
          (四)跨境電商就其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稅
                捐稽徵機關得以相關資訊系統軌跡紀錄作為送達證明文件,併同稅
                捐繳納文書移送強制執行。
          四、鑑於前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施行在即,而修正稅捐
              稽徵法送達規定,恐緩不濟急,為便捷跨境電商收受稅捐稽徵文書,
              並利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後續相關作業,於修正相關法規前,倘本署先
              以行政規則規範前開跨境電商稅捐稽徵文書電子文件送達作業,是否
              可行?事涉送達證書效力及行政執行實務,敬請惠示卓見。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四)(109年2月版)第 217-2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