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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50 條
1.
發文日期:109.10.22
要  旨:
有關為針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致未能符合相關法
規所定「於大陸地區出生後 1  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要件之法律
疑義說明
2.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0.01.06
要  旨:
申報義務人因腦出血入院開刀診療,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其
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該申報義務人得於日後
身體復原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於 2  個月內完成卸(離
)職財產申報
4.
發文日期:100.01.06
要  旨:
申報義務人因肢體活動障礙處於住院狀態,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其屬
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該申報義務人得於日後身體
復原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於 2  個月內完成卸(離)職
財產申報
5.
發文日期:100.01.04
要  旨:
公職人員若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或因服兵役、育嬰假等法定
事由而「留職停薪」,致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者,因屬正當理由
無法依規定如期申報之情形,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
報;若卸(離)職者則為卸(離)職申報
6.
發文日期:099.04.27
要  旨:
關於公職人員卸(離)職財產之申報,無論係帶職停薪或在職執行,皆應
俟其復職後,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之規定辦理之
,至於無論申報義務人刑期之長短,其出監之日非無變更之可能,且應以
在監多久作為免除卸(離)職申報之標準,亦有可議,自難逕以申報義務
人因案在監服刑,即予免除辦理卸(離)職申報
7.
發文日期:099.01.27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之規定,因案遭羈押之公職人員無法辦理年度定期
之財產申報,且自該期間起停職而未再執行相關之職務,即無利用職務上
之機關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因此,應俟該申報義務人日後免職處分確定
後,再行辦理卸離職之申報即可
8.
發文日期:098.10.08
要  旨:
關於地方法院新進法官甫到職後隨即於就(到)職 3  個月內辦理留職停
薪服役,因其未滿申報期限即留職停薪,且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謀取不法
利益之可能,故毋庸申報,俟其復職後,則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
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之規定辦理
9.
發文日期:089.07.20
要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