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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99004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之規定,因案遭羈押之公職人員無法辦理年度定期
之財產申報,且自該期間起停職而未再執行相關之職務,即無利用職務上
之機關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因此,應俟該申報義務人日後免職處分確定
後,再行辦理卸離職之申報即可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9 年 1  月 25 日內政處字第 0990004005 號函。
          二、按應申報人依法「帶職停薪」出國研習、考察,而未於定期申報期限
              屆至前返國,致無法依規定如期申報者,因有正當理由,可俟申報人
              返國敘職後,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即通知其限期補行辦理財產申報
              ;至本法雖未明示公職人員於留職停薪時,無庸為財產申報,然停職
              、留職人員因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故毋庸申報
              ,應俟其復職後,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
              之規定辦理,本部 98 年 10 月 8  日法政決字第 0981112372 號函
              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專勤隊隊長既於 98 年
              9 月 6  日至本(99)年 1  月 6  日因案羈押,自無法辦理 98 年
              度定期申報;又其自 98 年 9  月 8  日起因停職而未執行職務,即
              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揆諸前開說明,當毋庸辦
              理申報,應俟日後該申報義務人免職處分確定,再行辦理卸(離)職
              申報即可。
正    本:內政部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