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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
1.
發文日期:112.11.15
要  旨: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案件之當事人申請教評會委員迴避程序
疑義,涉及該校教評會設置辦法之解釋適用,應探究大學法及教評會設置
辦法之立法意旨,衡酌迴避制度之本質審認之。當事人如不服學校就相關
事項所為迴避之決議,仍得依法救濟
2.
發文日期:112.09.14
要  旨:
有關機關內法規審查委員會委員對於其所屬單位之法規修正案,是否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或相關利益迴避之規定說明
3.
發文日期:111.06.14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國防部以函駁回迴避申請之決定,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
意見
4.
發文日期:111.04.20
要  旨:
法務部就勞動部函駁回南投縣政府迴避申請之決定,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
案之意見
5.
發文日期:109.11.11
要  旨:
行政程序中,當事人如不服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迴避之決定,依行政程序
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得於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於上級機關
為最終決定前,應有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之適用
6.
發文日期:108.11.27
要  旨:
有關公立高中校長對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之考核委員會之初核結果具有覆
核權,屬公權力之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8 條有關迴避之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於行政
程序法迴避規定之適用
7.
發文日期:108.04.22
要  旨:
公立大學校長事項應屬公權力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適用,該法第 32 條
、第 33 條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如另有其他特別法規範與前述規定具有
競合關係,自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惟如未有競合關係,或特別法未規定者
,則仍可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8.
發文日期:108.02.1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3、32、33 條規定參照,「迴避」規定係屬程序規定,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如其他法律就迴避程序無特別規定,且無不適
用該法程序規定情事者,即應適用該法有關程序規定;又行使迴避之人是
否符合迴避規定,尚須依個案情節及社會客觀事實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9.
發文日期:107.07.03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公務人員迴避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及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 2、5 條時應如何適用,以及未迴避者,所參與作成行政行
為效果應如何認定等之說明
10.
發文日期:106.01.03
要  旨: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
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指仲裁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代
理人情形,並不包括為現為或曾為「其他」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
11.
發文日期:102.10.1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6、32、33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時,視為行政機關,而執行委託範圍內職務人員,視為公務員,具體個案
情形如有上述規定所定事由,自應依各該條規定迴避
12.
發文日期:102.09.1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
定,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規定時,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
13.
發文日期:102.08.2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規定參照,該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就該事項,行
政機關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非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為限。
又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機關,分屬不同
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其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
14.
發文日期:101.08.30
要  旨:
法務部就「公審會主任委員得否擔任聽證之主持人、應否迴避、應否立即
停止聽證程序、當事人申請舉行預備聽證與正式聽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之拘束力」等行政程序申請書所提主張及理由之研析意見
15.
發文日期:101.08.14
要  旨:
法務部就「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迴避規定)、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規定)」之說明
16.
發文日期:100.07.04
要  旨:
參照大學法第 9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與大
學共同組成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聘事項,係本於法律授與
職權為之,應屬公權力之行使,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17.
發文日期:089.11.22
要  旨:
檢送法務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