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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05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
要  旨:
檢送法務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本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商結論照
          辦。

附    件:法務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
          一  時間: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星期一) 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  地點:本部簡報室 (二樓)
          三  主席:林次長○堯
          四  出席單位及人員:
              本部秘書室          王專門委員○濂、鍾編審○臣
              法規委員會          陳參事兼執行秘書○英、鍾專員○蘭
              檢察司              葉科長○強
              矯正司              區副司長○基、蔡專門委員○泉、黃科長○益
              保護司              馬副司長○華、鄭調部辦事觀護人○秀
              政風司              管副司長○岳、蔡科員○山
              總務司              吳副司長○銘、溫科長○才、陳科長○芬
              人事處              吳副處長○受、高科長○蘭
              會計處              周副會計長○蕙、葉專門委員○中
              統計處              劉副統計長○辰、許專門委員○燦
              資訊處              許副處長○溪、林高級分析師○香
              法律事務司          陳司長○伶
          五  列席單位及人員:
              本部法律事務司     林專門委員○蓮
                                 吳科長○亮
                                 郭編審○慶
          六  討論事項 (略) :
          七  會議結論:
          壹  本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第一次會議執行情形彙整表部分:
           (一) 關於議題一之 (二) 請各單位再詳細檢視有無業務上權限委任、委
                託之事項而須公告者,並請依檢視結果再補填送請法律事務司彙整
                ,此部分非常重要,倘檢視過程中遇有任何疑義,請洽法律事務司
                辦理。
           (二) 關於議題四之 (五) 關於閱覽室須設置錄影、錄音設備,請總務司
                儘速辦理,以因應閱覽卷宗應全程錄影之需要。
           (三) 關於議題五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以掛號方式提出者,收發人員
                應注意郵戳 (信封) 之保留,承辦人員應將信封附卷存證,勿將信
                封郵戳棄置。請秘書室再提示部次長室負責收發人員,並請總務司
                督促總收發室注意辦理。
           (四) 關於議題六之 (一) 請各單位再檢視所主管法規有無人民依該等法
                規得提出申請事項,如該法規未定有處理期間者,應速訂定之。各
                單位對於人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得於二個月期間內處理完成者,亦
                必須公告。
           (五) 關於議題六之 (二) 請各單位於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將法規處理期間
                之公告,送請秘書室彙整後,再請總務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底前完
                成公告,並於公告內容明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六) 關於議題六之 (三) 本部所主管法務財團法人,對於人民依法規設
                立許可申請案所需處理期間究多久為宜?宜依所申請財團法人之類
                型,分別考量其處理期間之長短,請各單位再評估二個月是否適宜
                ,並送請法律事務司辦理。
           (七) 關於議題八之 (二) 關於法務部公報發行之時期及方式等問題,請
                秘書室會總務司針對需要性、可行性再行研究,並請總務司同時評
                估分析成本效益,共同研擬具體作法陳核。
           (八) 其餘議題執行情形尚屬提示各單位注意事項,請各單位確實遵照辦
                理。
          貳  討論議題 (其他辦理事項之討論部分) :
           (一) 議題貳之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被申請迴避
                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該意見書是否須設計書面格
                式?
                決議: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提出意見書之格式,不必規格化。
           (二) 議題貳之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不服行政機關
                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所稱「決
                定」屬機關內部何層級之權限?又上級機關「覆決」屬機關內部何
                層級權限?有無修正本部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必要?
                決議:請秘書室研究,並檢討修正「本部分層負責明細表」。
           (三) 議題貳之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
                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及第一百零四條規
                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該兩種通知書
                應記載事項不同是否須訂定格式?
                決議:請法律事務司研擬該二種書面通知書格式。
           (四) 議題貳之四: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
                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對於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書是否須訂定參考格式?申請進行閱覽資
                料或卷宗之相關進行程序是否須加以規範?
                決議:請法律事務司研擬申請書參考格式,並註明僅供參考,如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與參考格式不同之書面申請亦無不可。
                當事人言詞申請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至於申
                請進行閱覽資料或卷宗之相關進行程序是否須加以規範事宜,會議
                中未討論,請另行研究如何規範。
           (五) 議題貳之五: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務員與當事人
                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
                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該書面紀錄是否須訂
                定格式?
                決議:目前暫無必要。
           (六) 議題貳之六: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期間如於二
                個月內者,是否須再公告?尚請釐清。
                決議:依法應行公告。
           (七) 議題貳之七: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但文書內容
                對人民權利義務有影響者,應為掛號。應請承辦人註明,請收發人
                員注意掛號事宜。
                決議:提示性注意事項,請各單位注意遵照辦理。
           (八) 議題貳之八:各單位應檢視何類文書須附送達證書? (行政程序法
                第七十六條)
                決議:行政文書有證明已送達之必要者,應製作送達證書。
           (九) 議題貳之九:檢視各單位作成行政處分之種類,是否均已依法記載
                教示規定及是否合法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
                決議:請法律事務司研擬製作範例。
           (一○) 議題貳之十: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規命令
                  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核處權,屬機關何層級權限?有
                  無修正本部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必要?
                  決議:請秘書室研究,並納入「本部分層負責明細表」檢討修正
                        。
           (一一) 議題貳之十一:律師職前訓練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下稱「全聯會」) 辦理,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辦理公
                  告案? (請檢察司口頭補充說明)
                  決議:請檢察司與本部司法官訓練所協調與取得共識,並研提具
                        體意見,再行處理。
          參  法律事務司試擬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應行辦理事項部分:
              決議:目前尚未檢討定案,不宜送請部外機關參考,並再召集相關同
                    仁開會討論。
          八  散會:十六時三十分
                                                              主席:林○堯
                                                              紀錄;郭○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