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17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3、32、33 條規定參照,「迴避」規定係屬程序規定,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如其他法律就迴避程序無特別規定,且無不適
用該法程序規定情事者,即應適用該法有關程序規定;又行使迴避之人是
否符合迴避規定,尚須依個案情節及社會客觀事實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主    旨:大院為調查案件之需要,請本部就所詢事項說明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8  年 1  月 7  日處台調壹字第 1080830037 號函。
          二、來函所詢事項,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
                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
                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
                程序。」同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明揭本法以適用於「行
                政行為」為原則,又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有關程序之規定,應優先於本法適用(本部 102  年 9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0203510230  號函參照)。關於本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所定「迴避」之規定,係屬程序規定,從而,行政機關(含
                獨立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如其他法律就迴避程序無特別規定,
                且無本法第 3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所定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之
                情事者,即應適用本法有關程序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本法所定「迴避制度」,係以確保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能公正
                履行其作為義務及保障公眾對於決策程序之信賴為目的。依本法規
                定之迴避方式有:1 、第 32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定之身分或
                關係所為之自行迴避;2 、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之申請迴避,包
                括有第32條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情事」等;3 、第 33 條第 5  項規定依職權命迴避,指
                有第 32 條規定之自行迴避原因情事不自行迴避或未經申請迴避(
                本部 102  年 4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0200067150  號函參照)。
                上開「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須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申請公務
                員迴避或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公務員迴避,而「自行迴避」
                則係公務員於知悉其有自行迴避之事由時,應主動、自行迴避處理
                該行政事件,以樹立公正之決定基礎(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
                周志宏 4  人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修訂 4  版,第 81-87  頁
                參照)。有關行使迴避之人是否符合本法迴避規定,尚須依個案情
                節及社會客觀事實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三)至於來函附件二、三所詢問題,例如於議案表決中突然主張迴避,
                係屬會議之在場人員或缺席人員、表決人數如何計算及主席拒絕表
                態是否合法、傳真投票之表決方式及相關表決程序是否有瑕疵等節
                ,本法並無相關規定,仍應先視各該特別法規(例如中央選舉委員
                會會議規則)規定,再依會議規範之規定辦理(中央選舉委員會會
                議規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此部分涉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所管中央
                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內政部主管之會議規範,建請由中央選舉委
                員會、內政部表示意見。
正    本: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