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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8 條
1.
發文日期:105.03.14
要  旨:
賭客倘未親至現場簽賭,僅採用電話、傳真或網路下注方式賭博,試問,
是否得論以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前段之賭博罪?
2.
發文日期:086.02.00
要  旨:
被告以賭博為常業,於其所開設之電動賭博遊藝場內擺設為數甚多之電動
賭博機具,並於該遊藝場內,連續多期接受客人簽賭六合彩賭博港號二星
及三星,則對被告應如何論罪?
3.
發文日期:085.05.08
要  旨:
某甲以經營小鋼珠店 (俗稱柏青哥) 為業,當客人每投新台幣十元硬幣機
台,機台便跑出二十粒鋼珠於機台內滾動,若滾入機台中央小洞便中獎,
會掉出倍數不同之鋼珠,反之,鋼珠即被機台鸁走,迨遊戲結束,客人可
將剩餘鋼珠以二十七粒兌換十元之比例向櫃台兌回現金,某甲應成立何項
罪名?
4.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甲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商店,擺設賭博性電動玩具與不特定多數人賭傅
財物,問甲觸犯何罪?
5.
發文日期:080.11.00
要  旨:
賭博性電玩店老闆甲所僱用之會計﹑櫃台看店人員,是否成立賭博罪?
6.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甲、乙二人於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許,先後撥電話至基隆市某
路某號丙(另案提起公訴)所經營之遊樂場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簽注六合
樂號碼賭博財物,甲、乙二人所撥電話,適為前往上址搜索之公訴人接獲
,甲於電話中表示簽注五支,乙則簽注十四支,是時組頭丙立於公訴人身
旁,公訴人復記明甲、乙簽注之簽號,而丙於偵審中亦供陳上述事實並記
明筆錄在卷,問甲、乙二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
博罪?
7.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甲乙二人於國際性五星級大飯店二十樓二○○二室內以樸克牌賭博財物,
丙丁二人係『文化城視廳理容中心』按摩女郎,閒來無聊而在有活動拉門
之按摩間以四色牌賭博財物,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行為,是否構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
8.
發文日期:079.05.00
要  旨:
某甲以經營釣魚池供人釣魚為業,為招徠顧客,在魚池內提供天九牌賭具
,供不特定之多數釣客在釣魚同時賭博財物。惟某甲除以計時方式收取釣
魚費以外,並未另行抽頭,其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罪?
9.
發文日期:079.00.00
要  旨:
某甲未經核准設立登記,在台以某美國期貨經紀商台灣地區代理人名義吸
收客戶,名義為從事國外黃金期貨交易,實並未將客戶所委託下注之訂單
投遞至國外合法成立之期貨經紀商或交易所,而僅係與客戶對作行情,並
收取手續費,某甲所為係犯何罪名?
10.
發文日期:078.08.19
要  旨:
「大家樂」賭博之組頭,應如何適用法律處斷?實務見解不一。
11.
發文日期:076.01.00
要  旨:
某甲經營茶行,為招徠顧客,凡購買茶葉達新臺幣(下同)一萬元者,送
簽『大家樂』一個號碼,任由顧客圈選,每號值二百元,如中當期愛國獎
券第八獎最後二個號碼者,由甲按圈選中獎顧客之人數提供獎金,予中獎
者獨得或平分,問某甲成立何罪名?
12.
發文日期:075.11.00
要  旨:
大家樂之主持人應成立何項罪名?
13.
發文日期:075.11.00
要  旨:
某甲自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六日起在其經營之獎券行內主持大家樂簽賭,連
續數日均有不特定人簽賭,而在同年月九日下午尚無人上門簽賭,警方據
報而在其獎券行鐵櫃內發覺大家樂簽卡、收據時,得否依現行犯加以逮捕
。
14.
發文日期:075.11.00
要  旨:
某甲兼營(特獎尾)簽賭,應成立何項罪名?
15.
發文日期:075.09.00
要  旨:
甲至乙經營之獎券行選購獎券,順便問乙有無經營『大家樂』,乙即取出
已有人簽選號碼之簽單紙,言明以該期愛國獎券第一特獎末三字為準,如
簽所號碼,乙應給付五百倍賭金,甲正選取號碼尚未簽定時,為警當場查
獲。問甲、乙各犯何罪?
16.
發文日期:075.05.00
要  旨:
甲、乙二人邀丙、丁等人在戊家中以樸克牌賭博財物,由戊抽頭,甲、乙
二人則事先在樸克牌背面以針頭劃上暗號詐賭,致丙、丁二人各輸一千餘
元,如戊確係不知甲、乙二人有詐賭情事,則甲、乙、戊應負何罪責?如
戊知情,僅消極的未告知丙、丁,而按局數抽頭應負何罪責?
17.
發文日期:075.05.00
要  旨:
某甲在其住宅主持大家樂賭博,參與者每登記一號碼,收款新臺幣五百元
,並發給書有大家樂字樣、登記之號數及某甲蓋章之憑證一張,依約定由
某甲抽取所收總金額一成,其餘九成歸與當期愛國獎券第八獎中獎號碼相
同者獲得,問某甲所犯何罪?
18.
發文日期:068.09.00
要  旨:
甲明知乙租賃房屋係開設賭場,仍以每日新臺幣壹千元之高價租給房屋一
間,由乙抽頭聚賭,甲應負何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