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以經營小鋼珠店 (俗稱柏青哥) 為業,當客人每投新台幣十元硬幣機
台,機台便跑出二十粒鋼珠於機台內滾動,若滾入機台中央小洞便中獎,
會掉出倍數不同之鋼珠,反之,鋼珠即被機台鸁走,迨遊戲結束,客人可
將剩餘鋼珠以二十七粒兌換十元之比例向櫃台兌回現金,某甲應成立何項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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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以經營小鋼珠店 (俗稱柏青哥) 為業,當客人每投新台幣十元硬幣機
台,機台便跑出二十粒鋼珠於機台內滾動,若滾入機台中央小洞便中獎,
會掉出倍數不同之鋼珠,反之,鋼珠即被機台鸁走,迨遊戲結束,客人可
將剩餘鋼珠以二十七粒兌換十元之比例向櫃台兌回現金,某甲應成立何項
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只成立刑法第二六七條常業賭博罪。蓋某甲以機器代替自己與人在
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並以之為業。
乙說:除成立刑法第二六七條常業賭博罪外,尚構成刑法第二六八條圖利
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依想像競合之例處斷。
蓋某甲以十元換二十粒鋼珠兌出,以二十七粒鋼珠換十元兌回,故
賭客以現金兌換鋼珠後,縱未參與賭博,如欲以鋼珠換回現金,仍
需負擔約一三%之折損率,某甲獲取上開利益,並非出於射倖,而
屬營利,應構成刑法第二六八條之賭博罪名。
初步結論: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研討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採甲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7、268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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