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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1:57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9 條
1.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執行有期徒刑而獲准假釋之受刑人,檢察官核發保護管束執行指揮書之起
、迄日應如何記載?倘受刑人除有期徒刑外,另有拘役尚待接續執行,則
其保護管束指揮書之起、迄日應如何記載?
2.
發文日期:106.01.13
要  旨:
受刑人犯下兩起強盜罪,後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4  年,並於 91 年 7
月 18 日確定,該案於 91 年 9  月 16 日發監執行後,執行期滿日原為
95  年 9  月 15 日,嗣該受刑人於 94 年 5  月 31 日假釋出監,並於
95  年 9  月 15 日假釋期滿;惟受刑人所犯之強盜罪前案,經法院判決
有期徒刑 8  年,並於 98 年 4  月 23 日確定,因前揭兩案符合刑法數
罪併罰規定,復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確定,試問,檢察官是
否應通知監獄報請法務部重新審核其假釋案予以維持或註銷?又受刑人於
99  年 1  月 22 日到案後,檢察官應如何開立執行指揮書?
3.
發文日期:102.06.06
要  旨:
行為人於 86 年刑法修正前、後,分別犯下兩罪,而其中一罪已先發監執
行並獲假釋,惟待假釋期滿後,他罪始經判決確定,復與前罪數罪併罰定
一執行刑,試問:行為人之兩罪應如何適用刑法第 77 條假釋規定?
4.
發文日期:102.06.06
要  旨:
行為人分別在 86 年刑法修正前、後犯下兩罪,其中一罪經判決確定後先
發監執行,行為人嗣後並獲得假釋,待假釋期滿後,他罪始判決確定,復
與前罪數罪併罰定一執行刑,試問:前罪假釋後之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得否
視為在監執行?
5.
發文日期:102.06.06
要  旨:
行為人分別在 86 年刑法修正前、後犯下兩罪,其中一罪經判決確定後先
發監執行,行為人嗣後並獲得假釋,待假釋期滿後,他罪始判決確定,復
與前罪數罪併罰定一執行刑,試問:前罪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後,須否再
註銷假釋?
6.
發文日期:102.04.10
要  旨:
受刑人犯強盜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4  年確定,並且扣除羈押日數後
發監執行,爾後該受刑人因符合假釋條件而假釋出監,且其假釋亦未經撤
銷而期滿;惟受刑人於前述案件發生前另犯下強盜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
刑 8  年確定(惟此案於受刑人前案件假釋期滿後始確定),而因上開案
件符合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復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確定,
後由監所陳報法務部核准註銷前案之假釋,受刑人則於註銷假釋前即到案
發監,試問該案應如何執行?
7.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不合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徒刑接續執行,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
罰)指揮書,於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前執行完畢,翌日接
續執行後案徒刑。而後案徒刑指揮書執行完畢之日,則跨越該減刑條例施
行日後始屆滿。嗣前案撤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與後案徒刑,合併計算
其假釋期間,報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執行保護管束
期間,適逢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問執行檢察官就假釋受保
護管束人,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部分,應否依該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辦理假釋視為減刑及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聲請法
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何換發假釋視為減刑指揮書?
8.
發文日期:100.06.17
要  旨:
受刑人因犯數罪而被處數個有期徒刑,倘其中一罪係宣告褫奪公權,且與
他罪合於數罪併罰,其褫奪公權之起算時點為何?褫奪公權之起算日是否
須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而調整?
9.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受刑人於假釋中經檢察官依減刑條例規定視為減刑,保護管束期間於減刑
條例施行日期滿。嗣於假釋期間更行犯罪,經法務部核准撤銷假釋。試問
:執行機關應如何執行?
10.
發文日期:098.03.10
要  旨:
被告犯肅清煙毒條例罪判刑,於假釋出監期間,另犯施用毒品罪及非法吸
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於指揮書執畢日期後,更犯施用毒品、非法吸
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盜匪等罪。經法院就其所犯前四罪,定應執行刑為
7 年 2  月,後四罪定應執行刑為 12 年。試問: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後,若法院裁定將前開部分之罪予以減刑,並定應執
行刑,指揮書應如何換發?
11.
發文日期:096.11.09
要  旨:
數罪併罰,宣告刑中如有無期徒刑、刑之執行及強制工作時,應否執行刑
前或刑後強制工作?
12.
發文日期:096.01.23
要  旨:
受刑人犯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處有期徒刑,其中一罪宣告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應自何時起算?其徒刑之執行順序是否須因宣告褫奪公權而為調
整?
13.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新修正刑法第 79 條第 2  項增訂但書「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
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惟:
(一)對於新法施行後仍在假釋期間,而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在新
      法施行前者,因施行法對此並無特別規定,新法施行後對於此類案
      件,是否仍應算入假釋期間?
(二)但書所謂不起訴處分,是否包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執行觀察勒戒
      、強制戒治後所為之不起訴處分?
14.
發文日期:092.09.15
要  旨:
某甲犯A案,發監執行後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
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期滿。惟某甲於A案執行前另犯B案 (不構成撤銷A案
假釋之事由) ,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A案保護管束期間內) 發監執行
,至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期滿。問:A案保護管束指揮書計算期滿日為何?
15.
發文日期:090.10.08
要  旨:
假釋中受保護管束人於假釋中再涉案被羈押,該案終結時不起訴處分或無
罪判決,受保護管束人因本案羈押之期間,是否算入假釋期間或依刑法第
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
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檢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四月廿三
日屏檢玲觀觀字第八一五九號函影本乙份)
16.
發文日期:088.10.01
要  旨:
受刑人某甲於民國五十九年間犯結夥搶劫罪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十六年
一月二十八日假釋,縮短刑期一○二日,應於七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假釋期
滿,假釋中某甲更犯恐嚇罪被起訴,並自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羈押,恐
嚇罪於七十二年五月三日確定,同日起算刑期,前案結夥搶劫罪可否撤銷
假釋?
17.
發文日期:075.06.00
要  旨:
某甲曾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發監執行,刑期終結
日原為七十五年二月廿日,惟甲在監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有悛悔實據,奉
准於七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但甲出獄後未向地檢處辦理
報到,且行方不明,經令行拘提無著,發布通緝,如迄未通緝歸案,試問
其通緝應於何時撤銷。
18.
發文日期:070.01.00
要  旨:
張三於五十八年間犯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並發監執行
,其刑期應於65、8、9期滿,執行中奉准假釋,於64、2、7出監
,64、9、1經裁定減刑為一年九月,其刑期應為63、11、9滿期
。張三復於六十八年十月間再犯贓物罪,經判處徒刑八月確定,並經裁定
撤銷前案減刑。
張三所犯前案,究係以執行完畢論,對後案應論以累犯?抑或應就前案之
殘餘刑期與後案之刑期併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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