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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6 條
1.
發文日期:110.02.01
要  旨:
檢察官就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關於得撤銷緩起
訴處分之規定,是否以被告緩起訴處分前所故意犯之他罪已判決有罪「確
定」,始能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
2.
發文日期:102.10.14
要  旨:
行為人在民國 93 年間犯下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5 年(少年犯),並於 93 年 10 月時確定,嗣行為人於 95 年 11 月再
度犯下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減為 3  月,亦於 97 年 1
月確定,且經法院撤銷緩刑宣告,並於 97 年 7  月確定。試問行為人所
犯強盜罪之行刑權時效,應當適用判決時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
前之行刑權時效或撤緩裁定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後之行刑權時
效?
3.
發文日期:099.07.14
要  旨:
行為人涉犯侵占罪並經法院判刑確定,惟緩刑 5  年,並要求其分 98 期
支付被害人金錢,但行為人緩刑期滿後不再清償,此時被害人是否得聲請
檢察官核發命令,凍結行為人財產,並令其清償至 98 期金額均支付完畢
?
4.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新修正刑法於 94 年 2  月 2  日公布,依刑法施行法新增訂第 10 條之
1 規定,將於 95 年 7  月 1  日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 74 條新增列第
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顯然變更現行刑法既
有緩刑之效力規定,倘被告行為時於舊法有效期間,於新法生效施行後,
始受褫奪公權宣告,同時受緩刑之宣告,案經確定。問褫奪公權之宣告,
於緩刑期間應否執行?
5.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某甲在台北犯A案經判處徒刑 10 個月、緩刑 5  年,於 94 年 6  月 3
日確定。緩刑期間在台南,因故意另犯B案經判處徒刑1年,於 95  年 1
月 25 日確定。台南地院於 7  月 24 日移送台南地檢署執行。台北地檢
署於 95 年 8  月 20 日始接獲台南地檢署通知緩刑期間另犯案,檢察官
於 95 年 8  月 27 日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有無違反修正刑法第 75 條
第 2  項及第 76 條但書規定?
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依修正刑法第 75 條第 2  項及第 7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撤銷緩刑
宣告應於後案裁判確定六個月內為之。依此,若緩刑期內已裁定撤銷緩刑
,在緩刑期滿後始告確定者,得否執行撤銷緩刑之裁定?
7.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受緩刑之宣告,因犯他罪,於緩刑期內受刑之宣告確定,並符合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佈之刑法第 75 條第 1、2 項或增訂第 7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2 、3 款撤銷緩刑之條件,依同法第 75 條增訂第 2  項及增訂
第 7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須於他罪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聲請撤
銷緩刑。問倘逾此 6  個月內未聲請撤銷緩刑,而緩刑期間尚未屆滿,應
否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8.
發文日期:094.07.01
要  旨:
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5  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
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3  年,其刑前強制治療及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
?
9.
發文日期:094.03.02
要  旨:
某甲犯竊盜罪,經法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
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勞動一年,以保護管束代之,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八確定。以保護管束代之
,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確定。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執行
完畢,翌日接續執行保護管束,以代替強制工作之執行,其保護管束期間
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算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滿。詎某甲於保護管束
期間之九十二年七月廿六日再犯竊盜罪,而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訴,
其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檢察官乃於九十三年
一月十五日聲請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第一審法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裁定聲請駁回,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第二審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諭知原裁定撤銷,發回第一審法院。嗣經更審法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裁
定某甲交付保護管束之執行應予撤銷,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勞動場所施以
強制工作,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問某甲保護管束撤銷,所餘
之執行期間令入勞動場所施以強制工作之裁定,能否執行?如可以執行,
則某甲保護管束撤銷,計算所餘執行期間令入勞動場所施以強制工作,究
應自何時起算?
10.
發文日期:092.01.29
要  旨:
某甲犯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七月十
日確定,某甲於緩刑期內復犯強制性交等,受有期徒刑罪判決確定,執行
檢察官乃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裁定撤銷緩刑之
宣告,該裁定於同年月十七日及廿二日分別送達檢察官及某甲,二者之送
達時間皆已超過緩刑期間,則某甲之徒刑八月,能否執行?
11.
發文日期:091.08.02
要  旨:
某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因竊盜罪,經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九月十
四日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確定。某甲竟於
緩刑前之八十八年八月廿日更犯竊盜罪,經台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十月
廿五日判處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廿六日確定。檢察
官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聲請法院就第一案拘役五十日部分撤銷某甲之緩刑
,同日繫屬於法院。法官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裁定某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確定。則某甲之拘役五十日能否執行?
12.
發文日期:090.09.20
要  旨:
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應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參
年」 (詳如判決書) ,案經確定,應如何執行?
13.
發文日期:087.08.14
要  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業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四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
廿六日生效,依修正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
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惟法院若就所判處之有期徒刑為緩
刑之宣告,而被告於緩刑期滿,其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則該項保安處分
,應如何執行?
14.
發文日期:086.07.12
要  旨:
被告因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期內更犯罪
,迨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之後,法院就後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此時可否再予宣告緩刑?
15.
發文日期:071.12.00
要  旨:
某甲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六十九年三月廿八
日確定,復於七十年二月間再犯侵占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執行
檢察官於七十一年三月十日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法院於同月二十日裁定
撤銷緩刑,於七十一年四月十日確定,則某甲之四月徒刑能否執行,有二
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