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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3.05.28
要 旨:地方自治團體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於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所定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制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惟除行政罰
法明文容許自治條例設特別規定者外,不得依行政罰法第 1 條但書規定
,以自治條例排除本法之適用,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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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9.08.31
要 旨:合夥解散後,須行清算完結程序後,合夥關係始為消滅,故合夥如未清算
完結,合夥關係仍應視為存續,並得作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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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7.11.01
要 旨: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
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
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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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7.02.06
要 旨:法務部就為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審理臺南○○○○大樓之各項執照,未善盡
審查、抽查、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職責,另經濟部亦未本於權責建立相關
配套措施,致現行公司法對於建築公司營業、解散登記等規定過於寬鬆,
均核有違失等情案,依權責分工表回復其辦理情形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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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103.04.01
要 旨:行政罰法第 4、15、20 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29 條等規定
參照,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目前依上述條例規定指登記名義負責人,則
對於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以圖規避責任之實際負責人,主管機關在具體個案
上得審酌有無上述規定適用,另私法人代表權人,倘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時,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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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103.01.23
要 旨:如原處分書之送達證書已遺失,得重行製作處分書並定期履行,依行政程
序法所定送達方式再為送達,經合法送達後,義務人如仍逾期不履行,再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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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103.01.07
要 旨:行政罰法第 5、27、45、46 條規定參照,第 5 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
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
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 95.02.05 ,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 74 至
82 年間,主管機關如至 102.03.11 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
時效而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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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102.06.05
要 旨:法務部就「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所轄業者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
後之執行疑義相關意見彙整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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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日期:102.01.23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
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
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
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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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日期:100.01.31
要 旨:有關辦理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案件之處
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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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日期:099.10.06
要 旨:按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於
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 3
年之裁處權時效則自該法施行日起算;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存續之狀態犯,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法行為
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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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文日期:099.08.09
要 旨: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子公司監察人,因母公司並非義務主體之
內部成員,且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分擔」,故無行政罰法
第 14 條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適用;又因該兼任情形之行為主體及違
反義務之行為均屬單一,故亦不適用同法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
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分別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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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發文日期:099.06.11
要 旨:關於受裁罰之銀行負有對應負責之人進行民事求償之義務,但此舉與主管
機關是否對私法人之有代表權人併同處罰,二者規範目的不同,因此,不
得逕引後者規定作為前者規定限縮性解釋之依據,至於銀行法第 133 條
第 1、2 項之立法目的有無衝突,宜否參照行政罰法第 15 條之規範目的
與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條件,就銀行法第 133 條第 2 項另定限縮適
用之規範,涉及主管機關立法政策之決定,建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本於職權依法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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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發文日期:099.02.22
要 旨:關於行政罰法第 15 條規定之參考適用原則,應視個別法律或自治條例中
,對於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處分之性質,是否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以及為該法條之特別規定,建請參酌各該法律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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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文日期:099.01.21
要 旨:關於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應視該未確實
執行之行為究屬繼續行為或狀態存續之性質而定,因此,銀行未確實依法
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其違規之行為,主管機關須視個案「未確實執行」之
規定及其行為態樣,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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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發文日期:098.09.08
要 旨:關於營造業辦理停(歇)業登記逾時,其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而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業已
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 3 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
施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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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文日期:097.12.18
要 旨:公職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之營利事業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
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處以罰鍰,如該公職人員執行營利
事業代表權人之職務,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則應另依行政罰法規定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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