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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381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罰法第 15 條規定之參考適用原則,應視個別法律或自治條例中
,對於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處分之性質,是否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以及為該法條之特別規定,建請參酌各該法律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主    旨:貴會行政罰法第 15 條規定參考適用原則(草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8 年 9  月 8  日金管法字第 0980070816 號函。
          二、按個別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者,
              亦同時對該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定有特別之處罰規定時
              ,依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除外規定,即應依各該法
              律或自治條例之規定(行政罰法第 15 條立法說明參照)。至於個別
              法律或自治條例中有關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之處分(如本件貴會
              參考適用原則草案壹、二 2. 所述銀行法第 61 條之 1),性質上究
              否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及是否為行政罰法第 15 條之特別規定,宜
              請參酌各該法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旨揭參考適用原則草案內
              容,本部無意見。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