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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9 條
1.
發文日期:106.01.13
要  旨:
法務部變更 102  年 4  月 10 日法檢字第 10204518880  號函示刑事法
律問題研究意見
2.
發文日期:085.08.20
要  旨:
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應依
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3.
發文日期:085.06.18
要  旨:
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前犯罪,在假釋中判決確定,其原有假釋付保護
管束應如何執行
4.
發文日期:083.05.20
要  旨:
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5.
發文日期:083.04.23
要  旨:
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無溯及既往效力
6.
發文日期:082.01.04
要  旨:
戒嚴時期依戰時軍律判處徒刑確定者,現已非在作戰時期,自得適用刑法
關於假釋之規定
7.
發文日期:068.02.26
要  旨:
一  查受刑人劉××所犯殺人未遂案,其原宣告刑 (未減刑前) 經依法縮
    短刑期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六十九年五月九日。該受刑人於假釋後
    ,六十六年十月七日又犯妨害自由罪,於六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判處有
    期徒刑二年確定,於同年、月、日送監執行。本部據報於六十八年一
    月八日以台 68.函監字第一四八號函撤銷該受刑人之假釋。
二  查本部撤銷受刑人劉××假釋之日期為六十八年一月八日,係在原宣
    告刑期屆滿日期六十九年五月九日之前,核與本部六十七年二月十八
    日台 (67) 函刑字第○一二八七號函示「受刑人在假釋中,依中華民
    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如至原告刑之刑期屆滿日止,無
    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而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期,
    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應以已執行論者,嗣後縱因再犯罪而被撤銷減刑
    之裁定,原宣告刑之殘餘刑期,不得再予執行」之情節不同 (詳見本
    部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六至二七頁) ,受刑人劉××無上開函示適用
    之餘地。
8.
發文日期:067.10.17
要  旨:
受刑人經假釋者,雖仍在監繼續執行其拘役及併科罰金易服勞役,惟各監
獄均應依照規定為其辦理假釋出監手續
9.
發文日期:062.05.21
要  旨:
受刑人林某前案殘餘刑期終結日期為六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雖其再犯罪
之日期及判決確定日期均在假釋期中,惟在其所餘刑期內既未經撤銷其假
釋,且亦無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該受刑人因再犯之罪於六
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入監執行) ,依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其未
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不得撤銷其假釋。
10.
發文日期:053.11.28
要  旨:
查受刑人林某某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業經假釋,且期滿未撤銷,以已執行
完畢論在案,則其假釋之效力並不因裁定執行刑而及於後發覺之偽造貨幣
罪,後罪如認為已合於假釋之規定仍須再行呈報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