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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檢決字第 149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前犯罪,在假釋中判決確定,其原有假釋付保護
管束應如何執行
主    旨:有關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前犯罪,在假釋中判決確定,其原有假釋付
          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一案之研究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檢金執 (一) 字號四一二六號函辦理。
          二  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前犯他罪,在假釋中判決確定之情形,其原
              有假釋付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分述如下:
           (一) 後罪假釋後保護管束期間,前罪始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條件,
                可於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不發生本件問題。
           (二) 前罪判決確定後,假釋前另犯他罪,於假釋中該他罪判決確定,其
                非屬刑法第七十八條之假釋中更犯罪無從撤銷假釋,復可分為左列
                兩種情形:
                1 若後罪發監執行時,前罪未假釋期滿,依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不算入假釋期間,因保護管束並無
                  阻止另案刑之執行之效力,故應先執行後確定判決之刑,所餘前
                  罪應執行之保護管束停止執行,俟後案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
                2 若後罪發監執行時,前罪已假釋期滿,則後罪接續執行即可。
資料來源:
檢察行政令函彙編(86年6月版)第 151-152、158-159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16-21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73-3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