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檢字第 080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23 日
要  旨:
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無溯及既往效力
主    旨: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無溯及暨行效力一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檢義執 (一) 字第一三八三號函。
          二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華總 (一) 義字第五二五號  總統令修增訂公
              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各條文之規定,
              於執行中受刑人亦適用之。原函所設題例,前案之假釋已於後案裁判
              確定前之八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期滿,其時上述各條文尚未修增訂,
              根本不生是否適用新規定之問題,其未執行之刑,自應依當時有效之
              舊規定,以已執行論,自亦不發生所稱「二案之假釋期間」如何進行
              之問題。
          三  嗣後貴屬各級檢察機關所提法律適用疑義報部時,請依規定加具意見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68 期 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