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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檢字第 211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0 日
要  旨:
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應依
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主    旨:關於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
          應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請轉知所屬照辦。
說    明:對於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者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
          ,於刑法修訂前,向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分別執行合
          併計算」之原則處理,為使其取得法源依據,乃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
          八日修訂法時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其第一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
          ,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辦理是類案件即應
          依此項規定為之。如因合併執行後獲准假釋,於假釋中更犯他罪,經撤銷
          假釋,仍應執行殘餘刑期。
資料來源:
檢察行政令函彙編 (86年6月版) 第 1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