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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檢字第 101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檢義執 (一) 字第二四八九號函。
          二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華總 (一) 義字第五二五號總統令修訂公布之
              刑法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各條文之規定,於執
              行中受刑人亦適用之。
          三  如於假釋中執行感訓處分或執行拘役,依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其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自不發生執行保護管束之問題。倘感
              訓處分已執行完畢,現仍在假釋期間內,應即執行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69 期 48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