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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64 條
1.
發文日期:111.08.23
要  旨:
有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其出資額應如何協議繼承分配,如繼承人中有未
成年子女,應先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
人,併同其他法定繼承人就遺產全部進行協議分割,除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外,尚不得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
2.
發文日期:110.10.29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具原住民身分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遺原住民保留地申辦繼承
登記,應否會同其他未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辦理疑義乙案之意見
3.
發文日期:109.09.23
要  旨:
法院判決分割遺產,當然解消所繼承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成為分別共有
的狀態。另關於所詢登記機關是否受理判決分割登記等事項,因涉及地政
登記實務及個案事實認定,應由地政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4.
發文日期:108.07.08
要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
僅限於具原住民身分者始得繼承,係因該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相關特別規定,致不具原住民身分繼承人不能享有特定標的物繼承權利
。類此就特定標的物繼承,係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受身分資格限制,為民
法有關繼承事項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之
5.
發文日期:106.07.21
要  旨:
農業用地係遺產,遺產整體分割結果有無違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宜考量其立法目的判斷
6.
發文日期:106.03.03
要  旨: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該項分割限制規定,不因
該農業用地是否屬遺產性質而有不同,惟考量立法目的,如遺產整體分割
結果,並未變動農舍與坐落農業用地面積與範圍,或僅將原屬共有性質農
業用地所有權歸屬簡化,應無違該規定
7.
發文日期:104.04.13
要  旨:
民法笫 1151、1164、1172、1173 條、土地法第 34-1 條等規定參照,如
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即逕允許申請人就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
部分不動產,向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申請調處變更為分別共有,進
而依調處結果辦理,此時既未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亦未考量扣除項目
,則其餘未經調處之部分遺產後續應如何分割,恐生爭議
8.
發文日期:084.06.25
要  旨:
有關徵收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部分繼承人得否具結,按應繼分具領徵收
補償疑義
9.
發文日期:079.08.13
要  旨:
部分繼承人於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將公同共有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
,因係公同共有人終止公同共有之內部關係問題,非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至 4  項規定涵蓋,應依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規定為之
10.
發文日期:059.12.19
要  旨:
查遺產在分割之前,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
民法第八百三十條所明定。本件共同繼承人人童芳道等七人,就其被繼承
人童憲章之遺產,既定有分割契約書由共同繼承人全體同意分割該遺產,
縱使分割結果與其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有出入,地政機關似亦應依據該分割
契約書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