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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100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農業用地係遺產,遺產整體分割結果有無違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宜考量其立法目的判斷
主    旨:有關貴院所詢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適用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院 106  年 4  月 10 日 106  中分東民祥決 105  家上 88 字
              第 04377  號函。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 1151 條、第 1164 條前段
              定有明文。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遺產之方
              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
              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748  號、臺灣高等
              法院 94 年度家上字第 234  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用地係遺產,繼承人可否向法院請求該遺產分割疑義,本部
              106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2840  號函,係以裁判分割方
              法具多樣性,爰遺產整體分割結果有無違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宜考量其立法目的判斷之,仍請參照。至於具
              體個案涉訟,法院之裁判分割方法有無違反上開規定,因涉法院職權
              及事實認定,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