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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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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扣押物之發還)
        檢察官依職權或依聲請發還扣押物或留存物時,原則上應發還權
        利人,但應注意審酌該物之私權狀態,如有私權之爭執時,應由
        聲請發還之人循法定程序確認權利之歸屬,檢察官不宜逕自介入
        私權之認定。(刑訴法一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