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 全國執行律師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