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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9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5
要  旨:
律師之主事務所或機構律師之任職所在地設於國外地區,而向律師公會申
請入會,因與律師法第 23 條第 2  項及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符,
律師公會自不得同意其加入;加入後遷移至國外地區者,則應廢止同意
2.
發文日期:108.04.10
要  旨:
律師陪同當事人至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辦理法律事務,律師僅須
加入該調查組管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調查組執行律師職務
3.
發文日期:107.07.27
要  旨:
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他法院執行
,律師至受託法院辦理執行程序,應可視其仍屬執行原囑託法院強制執行
程序,故律師僅須加入原囑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受
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
4.
發文日期:106.11.16
要  旨:
法院管轄區域內未設律師公會者,則以加入與法院轄區較近公會較能達到
律師公會管理目的,而非單純以律師個人執業時,兩地交通便利性為考量
,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參照。
5.
發文日期:105.05.19
要  旨:
律師擔任講師,與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辦理法律事務無涉,非屬
律師執行職務範疇;律師擔任離婚證人,如僅在場聞見兩願離婚協議,尚
非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
6.
發文日期:105.05.02
要  旨:
律師受當事人委任之案件如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所轄,僅須加入該委員會所轄事件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委員會
執行職務;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履約爭議者,而該政府設有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律師執行職務仍應加入該委員會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7.
發文日期:104.08.12
要  旨:
律師受委任擔任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調解案件之代理人,如有代理當
事人於該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出席陳述意見即屬執行律師職務,應依律師
法第 11、21 條規定,加入該委員會所在地律師公會
8.
發文日期:104.08.05
要  旨:
律師如受當事人委任後於未終止委任前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則退會後以
律師身分執行職務即屬有違律師法第 11 條、第 21 條規定
9.
發文日期:104.06.15
要  旨:
律師欲執行律師職務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始得提供法律服務。律師本人為訴訟當事人,既係單純就自身權益於法
院為訴訟行為,並非受當事人委任或法院指定,非屬執行律師職務,故毋
須加入該法院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10.
發文日期:103.12.10
要  旨:
律師受聘為法律顧問,在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轄區內出席調解會、訴願、
勞資、消費者保護等會議,如在會議中接受當事人諮詢或處理具體法律事
務,即屬在當地執行律師職務,自須加入該地律師公會
11.
發文日期:103.03.04
要  旨:
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
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又律師受當
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故律師經法
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既以律師身分代理繼承人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
行職務範疇,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律師公會
12.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37-1 條、法律扶助法第 25 條等規定,扶助律師或義務辯
護律師辦理案件時,皆應遵守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等規定,以維護當事
人權益,並善盡律師職責,即與一般受民眾委任律師遵循規範並無不同
13.
發文日期:100.04.29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倘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
軍法官之職務,復又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自得擇一繳驗已完成(即律師
職前訓練合格證書)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登錄
14.
發文日期:100.03.23
要  旨:
具律師資格者是否以律師身分接受委託為仲裁代理人及其有無加入執行職
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非仲裁庭(機構)所應審查之範圍。又如為合法
代理,縱具律師資格而未加入仲裁事件所在地律師公會,仍不影響其擔任
仲裁代理人所為法律行為及仲裁判斷之效力
15.
發文日期:099.11.03
要  旨:
按律師法規定,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需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
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
服務,故以律師身分受任為仲裁事件一方之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屬律師
執行職務之範疇,自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16.
發文日期:099.06.02
要  旨:
關於該當事人原受任為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嗣該案件
移轉至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如原受任律師續任該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並至該署執行律師職務,按律師法第 11 條等規定,自應加入其執行職務
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17.
發文日期:099.04.20
要  旨:
關於律師如已於地方法院轄區內設立法律事務所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如
以專利代理人身分,另於不同轄區之地方法院設立專利事務所,自無律師
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18.
發文日期:099.04.15
要  旨:
關於具有律師資格者而本於律師身分辦理法律事務者,即為執行律師職務
,則有律師法第 11 條之規定之適用,但法人僱用之員工,如具律師資格
並受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主管機關則應依具體情形審認之
19.
發文日期:098.04.13
要  旨:
律師法第 11、21 條等規定參照,律師應以執行職務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定
其執行職務所在地,如該管法院所管案件,其訴訟轄區及於全國,則律師
僅須加入全國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法院執行職務,故律師於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執行職務,亦應視該
法院案件管轄範圍而定其應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自屬當然
20.
發文日期:097.09.12
要  旨:
於智慧財產法院執行職務之律師,應加入該地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如無設置,得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本函釋,法務部已於 98 年 4  月 13 日以法檢字第 0980801383 號函示
不再適用。
21.
發文日期:097.06.02
要  旨:
律師代當事人發送律師函至對造當事人之行為係屬執行職務,惟未加入該
地方律師公會,因實際情況不符律師管理之目的,故不違反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22.
發文日期:096.12.31
要  旨:
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之律師送交委任狀於地方法院行為之適法疑義
23.
發文日期:095.11.16
要  旨:
依法「執業」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而是否執業應依具體事實認定
24.
發文日期:094.10.04
要  旨:
請函知所屬機關,不得以律師未加入當地律師公會而拒絕其執行職務
25.
發文日期:094.09.27
要  旨:
有關據律師資格而本於律師身分辦理法律事務者,即為執行律師職務,並
有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但以財團法人受僱人身分受委任
擔任訴訟代理人者,如其具律師資格者,則應依具體情形認定
26.
發文日期:094.03.28
要  旨:
有關政府機關之科員經律師考試及格後,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有無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釋疑
27.
發文日期:093.08.16
要  旨:
說明有關替代役男具有律師資格,並已完成部分律師職前訓練者,得否擔
任刑事訴訟之「指定辯護人」勤務
28.
發文日期:093.06.24
要  旨:
法務部 93 年 6  月 23 日法令字第 0930802186 號令修正「檢察機關辦
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自 93 年 6  月 23 日生效
29.
發文日期:093.06.23
要  旨: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條文修正,自 93 年 6  月
23  日生效,並檢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0.
發文日期:093.04.15
要  旨:
律師法第 11、21 條規定參照,為符合律師自律自治原則及律師執業管理
便利性,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業,又律師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
執行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如法院轄區域內未設律師公會,則應加入
「鄰近」律師公會,又法院管轄區域內未設律師公會,則以加入與法院轄
區較近公會較能達到律師公會管理之目的
31.
發文日期:091.10.01
要  旨:
函詢律師公會發起人資格及律師法修正後律師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
之地方律師公會等事項復如說明
32.
發文日期:091.06.18
要  旨:
有關律師法修正後所產生相關疑義乙案
33.
發文日期:091.03.20
要  旨:
有關律師法修正後產生相關之疑義
34.
發文日期:082.05.06
要  旨: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明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領得開業執照
後,應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專業代理人公會始得執業
35.
發文日期:082.05.06
要  旨: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明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領得開業執照
後,應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專業代理人公會始得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