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 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律師依第七條之規定登錄後,得在左列機關執行職務: 一、各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 二、其他依法令規定律師得執行職務之機關。
律師得在左列機關執行職務: 一、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 二、所登錄之法院及其檢察署。 三、所登錄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司法警察機關。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律師得執行職務之機關。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 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人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 立之。 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 。 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律師得在左列機關執行職務: 一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 二 所登錄之法院及其檢察處。 三 所登錄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司法警察機關。 四 其他依法令規定律師得執行職務之機關。
律師得在所登錄之法院及最高法院,執行職務。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 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 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人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 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 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 律師公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