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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屏東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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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工友工作上之權利
    義務與服務守則,以保障其權益並提高行政效率,特依據行政院頒行
    「工友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本所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
    含駕駛)。
三、總務科負責本所工友之管理、監督、考核及工作上之調度與安排。
四、本所設置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負責審議工友之僱用、考核、獎懲、
    解僱、申訴等事宜。
    本所工友之考核,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平
    、公正之考核。
五、依本要點所為之各項工友考核及獎懲,應送請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
    議,審議後應將結果簽陳所長核定。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之編組及職
    掌如下:
(一)召集人:由秘書擔任並兼任主席。
(二)成員:總務科長、人事主任、政風主任、工友管理人員,及由管理
      單位簽奉所長指定適當人員若干名組成。
(三)職掌:工友考核獎懲之審議;另受考核或獎懲之工友,必要時得於
      審議時列席會議說明。
六、工友於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
    、高聲喧嘩。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
    脅。
七、工友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
    工作,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八、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或民
    眾電話,應親切接待謙和有禮,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九、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應予保密,不得延誤時效、洩漏本所業務
    機密,及對外發表批評政府或本所之言論。
十、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
    律,及影響本所聲譽之行為。
十一、擔任駕駛工作者,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及相關規定,應對保管之車
      輛善盡維護保養之責任,並於出勤期間服從帶隊官現場指揮與調度
      。
十二、工友平時考核方式如下:
  (一)工友管理承辦人員對工友之平時考核,除考量其工作性質、數量
        、時效外,並應注意其正確性、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精神及交辦
        事項執行力等,對於表現優異或未達要求者,均應列入紀錄,並
        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工友平時考核每季辦理一次,由工友管理承辦人員會請各科室單
        位主管就每一工友平日工作效率、態度與正確性提供初評資料後
        ,再就每一工友之差假情形及各科室提供之初評資料予以評分,
        並彙整為平時考核評分成績後,送請總務科長複評後,層轉所長
        核定。
十三、總務科應依工友平時考核為依據綜整年終考核結果及評分成績後,
      召開審查會審議評定工友年終考核等第。
十四、工友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
      標準之事蹟,應予以獎勵或懲處,並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
      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
      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
      。平時考核同一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
十五、一次記二大過或同一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或連續二年年
      終考核丙等者,得予解僱免職。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功或記大功:
  (一)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得宜,免
        遭嚴重損失。
  (三)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譽有
        具體事蹟。
  (四)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
  (二)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三)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
  (四)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
  (五)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
  (六)其他在工作或操守上,有優良表現足資獎勵。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過或記大過:
  (一)怠忽職守,貽誤公務,造成不良後果。
  (二)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三)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四)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五)毆打同事或互毆者,情節重大。
  (六)上班時無故擅離崗位或無正當理由曠工。
  (七)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八)其他有行為不檢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重大。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一)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
  (二)於工作場所飲酒、賭博或嚼食檳榔。
  (三)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
  (四)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五)經常工作怠惰、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六)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工作責任。
  (七)損毀或遺失公務,情節輕微。
  (八)其他有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輕微。
二十、工友年終考核標準規定如下:
  (一)工友年終考核於年度內須有下列條件任一項(或以上)之具體事
        實者始得考列甲等:
        1.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者。
        2.服務熱忱能與本所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肯定者。
        3.對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工友年終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曾受刑事處分者。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3.曠職一日或累積達 2  日者。
        4.事、病假合計超過 5  日者。
        5.態度惡劣、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指派,破壞紀律或侮辱、威
          脅長官者。
        6.品德操守不良,影響機關聲譽者。
  (三)工友年終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考列丙等: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機關、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
          害者。
        2.不聽從指揮,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有具
          體事證者。
        3.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機關者。
二十一、不適任工友之處理依情節輕重,得調動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技
        工得調任一般工友)。
二十二、工友獎懲經核定成案後,應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
        以併同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議;獎懲結果經審議並層轉所長核
        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十三、工友對於所擔任或輪調之工作不能勝任,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
        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與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