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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20
二十、工友年終考核標準規定如下:
  (一)工友年終考核於年度內須有下列條件任一項(或以上)之具體事
        實者始得考列甲等:
        1.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者。
        2.服務熱忱能與本所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肯定者。
        3.對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工友年終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曾受刑事處分者。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3.曠職一日或累積達 2  日者。
        4.事、病假合計超過 5  日者。
        5.態度惡劣、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指派,破壞紀律或侮辱、威
          脅長官者。
        6.品德操守不良,影響機關聲譽者。
  (三)工友年終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考列丙等: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機關、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
          害者。
        2.不聽從指揮,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有具
          體事證者。
        3.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機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