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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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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功或記大功:
  (一)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得宜,免
        遭嚴重損失。
  (三)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譽有
        具體事蹟。
  (四)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