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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明陽中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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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一)符合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65 條後段之規定者。
(二)申請留校學生如所犯罪名為刑法第 91 條之 1  所列罪名及其特別
      法之罪者,應經輔導處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
      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與主管機關聯繫,經該管機關同意於法
      定時限內延緩報到者。
(三)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自願簽立「留校期間恪遵紀律切結書」者
      。(同意書格式詳如附件 1、切結書格式詳如附件 2)
二、申請程序:
(一)凡符合本注意事項申請資格且有意留校之學生,應於距完成高中學
      歷前三個月(約於三年級下學期開學階段),以書面報告(格式詳
      如附件 3)申請留校。(書面報告須同時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留校期間恪遵紀律切結書)
(二)學生提出留校申請後,應由本校「學生留校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其成員由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訓導主任、警衛隊
      長、醫護室主任、生輔組長、註冊組長以及該生之班級教導員、導
      師、輔導老師等人組成,並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註冊組長兼任相
      關之文書行政事項。
(三)學生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上列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及出席人
      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報請法務部矯正
      署備查。
三、留校續讀學生(以下簡稱留校生)之生活照顧與管理:
(一)留校生之課業輔導除有特殊情形外,由原班級導師、輔導老師協助
      之。
(二)留校生之身分為一般寄讀學生,有關其累進處遇、呼號等措施,於
      刑期屆滿日起不適用。惟其自留校之始日之生活管理與照顧,必須
      符合憲法第 8  條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另對其身體、衣物、接見
      、書信及住處之檢查亦均應符合比例原則。
(三)留校生之衣、食、住(配房、接見及書信)、行(外出)及就醫等
      依下列規定辦理:
      1.衣:
        應著本校之季節制服,髮型:以衛生、整齊為原則;離開舍房均
        應著白色布鞋。
      2.食:
     (1)留校生原先之保管金,於刑期屆滿當日領回後,應交由班級教
          導員(或班導師)保管,不得私自持有。原先由保管組保管之
          物品於領回後,視物品內容得自行保管或交由班級教導員(或
          班導師)保管。
     (2)留校生之早、中、晚餐(含例假日)應配合本校職員向高雄第
          二監獄或其他廠商購買,其費用由教導員(或導師)代保管之
          金額支付。向合作社購買之日常用品,亦同。
     (3)留校生代保管之金錢如不足以支應留校期間之餐費或就醫費用
          等必要支出,且法定代理人亦無法支援時,得由「社團法人明
          陽中學學生清寒救助協會」依相關章程規定核撥支付。
      3.住(配房、接見、書信及相關之安檢事項):
     (1)留校生應與其他在校生分別配房,若有調房之事由時,得依調
          房相關規定辦理。
     (2)留校生舍房作息,同本校學生之作息規定。
     (3)安全檢查:本校基於戒護安全與紀律,得不定時檢查留校生之
          舍房(含目視所及之物品檢查)、教室及其他地點,惟不得逾
          必要之程度且應符合比例原則。
     (4)人身檢查:留校生出入至善樓、舍房時均應配合接受檢查其衣
          物(含觸摸身體),如有攜帶物品,應主動將所攜帶之物品打
          開受檢。本校職員於執行本項檢查程序時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且應符合比例原則。
     (5)接見:每日得予接見一次,如有朋友接見須事先經其家人或監
          護人同意,並由家人陪同接見。有關接見時間、地點及寄入物
          品、飲食均比照本校現行規定辦理。
     (6)遠距視訊:比照本校現行規定辦理。
     (7)書信:發信對象為親屬、朋友且以每日一封為限。有關書信檢
          查等措施比照本校現行規定辦理。
     (8)包裹及現金:寄入之包裹以課業所需之書籍及合作社無販售之
          物品為限,寄入包裹之檢查比照本校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如寄
          入之物品不符本校規定或有妨害紀律時,應由留校生自費退回
          寄件者。寄入之現金應交由班級教導員(或導師)保管。
     (9)電話:非有急迫情形,不得任意使用電話對外連絡。有關使用
          電話、通話時間等比照本校現行規定辦理。
      4.行(外出):
     (1)留校生於留校期間,非有特殊事故不得外出。
     (2)留校生於留校期間,如有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天災於學校
          不能防避)、及同法 26 條之 1(親屬有發生死亡、重病或發
          生重大事故之情形時),得申請離校 24 小時(居住地為高雄
          市以外者,得衡情酌予在途時間),其離校所需之交通費用自
          理。
     (3)必要時,得由導師通知法定代理人來校陪同返家。
      5.就醫(外醫、住院):
     (1)留校生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目之被保險人,故其保險費用須自費負擔,若留校生之法定代
          理人於其刑期屆滿日已完成接續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事宜時,得
          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辦法』及『
          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
          之規定,於本校就醫。
     (2)留校生罹病情況依本校醫護人員建議或一般常識觀察,有外醫
          診治之必要時,得由本校支援救護車(或代叫計程車)並指派
          人員陪同就醫。如外醫情形發生於非上班日、夜間或下班時段
          ,得由本校代叫計程車並由值班教導員指派人員陪同就醫。上
          述代叫之計程車交通費及外醫診療費均由留校生自理。
     (3)留校生外醫診治如經醫師指示必須住院治療時,陪同人員應協
          助其辦理住院手續並立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前往照顧。
     (4)有關外醫就診、住院之醫療及交通費用,得由留校生所屬教導
          員(導師)代保管之金錢支付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支付。
四、留校生違反紀律及其他事故之處置:
(一)留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於三日內檢具相關事證提「留校審查
      小組」審議是否繼續留校。審議方式准用本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3 款之規定。
      1.違反紀律,其情節已達本校學生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之內
        容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以上之處分者。
      2.學科之成績分數未達最低標準,顯難符合取得高中學歷之 規定
        者。
      3.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留校生之身心狀況顯難繼
        續留校至畢業者。
      4.留校生因罹病(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療之日數,顯難符合取得高
        中學歷之規定者。
(二)經「留校審查小組」審查決議不得繼續留校並經校長核可者,得於
      核可當日離校,離校前應將代保管之金錢、物品當面點交清楚,離
      校後如有發現短少情形,概由其自行負責。有家人陪同返家之需求
      者,準用本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款之規定辦理。
(三)經本校核准不得繼續留校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
      查。
五、其他:
(一)留校生應於完成學業之當日上午離校。離校前應將代保管之金錢、
      物品當面點交清楚,離校之後如有發現短少情形,概由其自行負責
      。
(二)留校生如有家人陪同返家之需求時,得於離校前一日由其導師或輔
      導老師,以電話通知法定代理人到校接返。
(三)留校生如於留校期間對於因故發生損害賠償情形進而涉訟者,以高
      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
(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