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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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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程序:
(一)凡符合本注意事項申請資格且有意留校之學生,應於距完成高中學
      歷前三個月(約於三年級下學期開學階段),以書面報告(格式詳
      如附件 3)申請留校。(書面報告須同時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留校期間恪遵紀律切結書)
(二)學生提出留校申請後,應由本校「學生留校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其成員由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訓導主任、警衛隊
      長、醫護室主任、生輔組長、註冊組長以及該生之班級教導員、導
      師、輔導老師等人組成,並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註冊組長兼任相
      關之文書行政事項。
(三)學生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上列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及出席人
      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報請法務部矯正
      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