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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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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一)符合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65 條後段之規定者。
(二)申請留校學生如所犯罪名為刑法第 91 條之 1  所列罪名及其特別
      法之罪者,應經輔導處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
      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與主管機關聯繫,經該管機關同意於法
      定時限內延緩報到者。
(三)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自願簽立「留校期間恪遵紀律切結書」者
      。(同意書格式詳如附件 1、切結書格式詳如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