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申請留校應具資格。 二、留校生若所犯罪名為刑法 91 條之 1 所列罪名及其特別法之罪者,其社區處遇 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於法定時限內延緩報到,始可申請。 三、留校生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檢附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