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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應行注意事項 1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一、學生申請留校應具資格。
二、留校生若所犯罪名為刑法 91 條之 1  所列罪名及其特別法之罪者,其社區處遇
    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於法定時限內延緩報到,始可申請。
三、留校生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檢附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