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符合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65 條後段之規定者。 (二)申請留校學生如所犯罪名為刑法第 91 條之 1 所列罪名及其特別 法之罪者,應經輔導處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 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與主管機關聯繫,經該管機關同意於法 定時限內延緩報到者。 (三)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自願簽立「留校期間恪遵紀律切結書」者 。(同意書格式詳如附件 1、切結書格式詳如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