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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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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一)留校生應於完成學業之當日上午離校。離校前應將代保管之金錢、
      物品當面點交清楚,離校之後如有發現短少情形,概由其自行負責
      。
(二)留校生如有家人陪同返家之需求時,得於離校前一日由其導師或輔
      導老師,以電話通知法定代理人到校接返。
(三)留校生如於留校期間對於因故發生損害賠償情形進而涉訟者,以高
      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
(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