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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
| 圖表附件: | |
| 立法理由: | |
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十九條
之一、十九條之二所定之責任分數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
十一條、二十一條之一之精義訂定之。二、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以下簡稱舊
法;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以下簡稱新法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以下簡稱新新法。三、新入監受刑人其刑期在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於入監當月即予編
級並於次月開始評分。刑期在一年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經調查完竣考核
後,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規定予以編級,並於次月開始評分
。四、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背紀律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
細則第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暫緩編級,依其情節輕重:
(一)未停止戶外活動者,緩編一個月。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者,緩編二個月。
(三)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者,緩編三個月。
以上連續違背紀律者累加之。五、起分、進分
(一)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同時適用 86 年新
法、95 年新新法兩制之受刑人,依 95 年新新法起分。適用新法
少年受刑人,除新法撤銷假釋少年受刑人外,依舊法標準起分。
(二)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
初、再、累犯之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均
未達上述比例,各佔百分之五十者得按初、再、累犯交替進分。但
基於處遇個別化之原則,得在初、再、累及舊法、新法、新新法之
進分標準內酌予調整。
(三)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進分分數,依受刑人適用舊
、新、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起進分標準表)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本於管教一體之原則
,應力求平衡之評分。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依本要點所列標準起分提
高一分。七、受刑人移轉單位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單位評分,十六
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八、凡刑期三年以上,如符合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 09409
02500 號函規定之要件者,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以及依法務部
矯正署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第 10103001720 號函規定
准予改列三級者,依起進分標準加起分 0.5 分。未達逕編三級或改
列三級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期間,行狀良好且無違背紀律者,依下列
情形酌增起分:
(一)有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達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
加 0.4 分。
2.羈押日數達宣告刑八分之一以上,七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
加 0.3 分。
3.羈押日數達宣告刑九分之一以上,八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
加 0.2 分。
4.羈押日數達宣告刑十分之一以上,九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
加 0.1 分。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為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 0.1 分。
2.羈押日數為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 0.2 分。
3.羈押日數為五年以上者,按起分標準加 0.3 分。
(三)如遇刑期變更則重新審視羈押日數與總刑期比例,依上述標準調整
。九、受刑人同時具有新法撤銷假釋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者,應分別執行、
分別計算,對於累犯、假釋中再犯及屢犯監規之受刑人應從嚴考核,
避免考核不實。十、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
(一)刑期由短變長:
更刑當月,總結刑期(類別)變更前之得分,折抵新的各級責任分
數,換算應有之級別,其教化、操行分數及進分標準,依變更後之
刑期(類別)自起分年月重新核分。
(二)刑期由長變短:
受刑人因符合數罪併罰而定應執行刑,若無變更類別者,則累進處
遇維持不變。若因更定刑期致變更類別者,其已得成績分數不依比
例換算。
(三)縮刑變更類別:
受刑人因縮短刑期而降低類別者,於縮刑次月,依受刑人在原級已
抵銷之責任分數與原類別所定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成當月之成績分
數。十一、獎賞與懲罰
(一)提前進分:
受刑人提前進分應有具體表現為依據,並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及監
務委員會議通過。
提前進分應於記分總表上註記俾利審查,每次以提前一個月為限
,一年以不超過 3 次為原則。受刑人參加文康活動競賽優勝或
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或獲獎狀者,得提前進分,應將加分事實
註記於分數表內,並核章確認。另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予以增
給分數者,加於當月成績分數小計欄,增給分數後合於縮短刑期
之規定,則應予以縮短刑期。
(二)違背紀律:
1.未停止戶外活動,核低教化、操行分數三分之一,第四個月回
復至原來分數。
2.停止戶外活動:
(1)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之處分者,編級受刑人停止記分一
個月後,扣減分數並核低教化、操行二分之一,第七個月回
復至原來分數。
(2)受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之處分,編級受刑人停止記分二個
月,扣減分數並核低教化、操行二分之一,第十個月回復至
原來分數。
依前項核低分數者,不得低於起分,未回復原有分數前,其遞
加分數不受每月進分標準限制,應依行狀核給,回復分數大於
每月進分標準者,於記分總表上註明「回分」。有連續違背紀
律者累計之。
(三)核減分數:
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但未受違背紀律懲罰而僅予以核低分
數者,於簽准後當月核低分數,次月恢復至原來分數。十二、受刑人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與其他保安處分或保外就醫期
間(含起、迄月),其累進處遇分數不予記分,考核期間不滿一月
者亦同。十三、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
準:
(一)舊法各級數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1.四級:教化、操行各 2.8 分
2.三級:教化、操行各 3.2 分
3.二級:教化、操行各 3.6 分
4.一級:教化、操行各 3.9 分
(二)新法及新新法各級數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1.四級:教化、操行各 2.4 分
2.三級:教化、操行各 2.9 分
3.二級:教化、操行各 3.4 分
4.一級:教化、操行各 3.9 分
(三)舊法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1.四級:教化 3.8 分、操行 2.8 分
2.三級:教化 4.2 分、操行 3.2 分
3.二級:教化 4.6 分、操行 3.6 分
4.一級:教化 4.9 分、操行 3.9 分
(四)新法及新新法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1.四級:教化 3.4 分、操行 2.4 分
2.三級:教化 3.9 分、操行 2.9 分
3.二級:教化 4.4 分、操行 3.4 分
4.一級:教化 4.9 分、操行 3.9 分十四、和緩處遇: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和緩處遇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標
準八成計算,自核准日起,已得之成績分數依舊、新及新新法責
任分數比例換算。十五、不堪作業:
(一)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致無法參加作業時,須經衛生科醫師
證明,並提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二十條所定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十六、前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抵應執行刑
,或感訓折抵有期徒刑等日數者,得按實際折抵之足月數並依起進
分標準表酌增當月教化、操行分數,酌增後單項分數最高 2.9 分
。十七、特殊原因受刑人,得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下,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
,適度調整其處遇。十八、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