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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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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分、進分
(一)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同時適用 86 年新
      法、95  年新新法兩制之受刑人,依 95 年新新法起分。適用新法
      少年受刑人,除新法撤銷假釋少年受刑人外,依舊法標準起分。
(二)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
      初、再、累犯之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均
      未達上述比例,各佔百分之五十者得按初、再、累犯交替進分。但
      基於處遇個別化之原則,得在初、再、累及舊法、新法、新新法之
      進分標準內酌予調整。
(三)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進分分數,依受刑人適用舊
      、新、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起進分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