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參與本院各項活動之公益團體、志工暨本院同仁親友因來院洽 公、教學、參訪而申請臨時住宿,爰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臨時住宿應填寫申請單,可先以傳真或電話聯絡之方式申請。( 如附件)
三、申請經核可後向總務科承辦人領取鑰匙,借用人離院前,請將鑰匙歸 還總務科承辦人。
四、臨時住宿處所內所需公用設備由本院提供(含水、電及必要家具), 其他消耗性物品(如沐浴用品…等)由借用人自備。
五、住宿前或住宿中若發現處所內之公有物品有損壞、故障情形時,請主 動向承辦人員反映,並由總務科派員查看,以明責任歸屬。
六、室內之公用財物、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請愛惜使用,私有財物請自 行保管妥當。
七、臨時住宿處所內嚴禁酗酒、賭博、喧嘩、置放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 之行為。
八、請保持處所內及周圍環境之整潔,並注意水電之使用,以維護公共之 安全。
九、借用期間以 30 日內為原則,超過 7 日,須支付宿管理費及水、電 等費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