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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申請臨時住宿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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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用期間以 30 日內為原則,超過 7  日,須支付宿管理費及水、電
    等費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