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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申請臨時住宿要點 9
九、借用期間以 30 日內為原則,超過 7  日,須支付宿管理費及水、電
    等費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9
九、借用期間以 30 日內為原則,超過 7  日,須支付宿管理費及水、電
    等費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